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4月6日 国税函[1998]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将财政部《关于 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转发给 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基字[1998]4号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取得重要成果,企 业财务会计实行“两则”、“两则”以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不断规范,企业在 基本建设投资中的财务管理自主权得到落实,一些条件成熟的单位实现了基本建 设财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接轨。但在积极稳妥推进基建财务与企业财务接轨的 过程中,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由于制度改革不够配 套原因,目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弱化、不规范和不能适应深化改革的情况比较严 重。这样不仅不利于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也不利 于进一步发挥企业在投资领域的自主权和强化投资风险约束,不利于确立企业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作用。为此,我们针对基本建设财务中反映出的主 要问题,制定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将贯彻执行过程 中反映出的问题报送我部。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