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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10:12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12日 国税函发[1995]1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考虑到铁路部门   的实际情况,现就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1995年缴纳所得税问题通   知如下:   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不包   括直属工程处)、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1995年度仍暂由上述各总   公司集中缴纳所得税。   上述三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在办理集中缴税时,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   定,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