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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8-02-16 10:12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4月5日 国税函发[1995]14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4]2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现对五大电力企业集团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   缴纳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华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   津唐电网)、山西省电和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   缴入中央金库。   二、东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华东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华东电力集团公司、上海市电   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   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华中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湖北省电   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葛洲坝水力发电   厂(宜昌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五、西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应分别以西北电力集团公司、甘   肃省电力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上述五大电力企业集团所属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发电厂、供电局除外),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   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他仍按国税发[1994]221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