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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部《关于申请黑龙江北大荒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上市后免交所得税的函》的复函

2008-02-16 10:11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农业部《关于申请黑龙江北大荒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上市后免交所得税的函》的复函    1998年7月14日 财税字[1998]101    农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黑龙江北大荒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上市后免交所得   税的函》(农财函[1998]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黑龙江垦区组建的北大荒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仍属国家控股   的国有农业企业,在香港上市后募集的资金主要是用于发展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   因此,对重组上市后的北大荒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的种植业、养殖业和   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   生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必须将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   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   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