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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香港)有限公司广东浙江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10:11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香港)有限公司广东浙江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22日 财税字[1998]77号    广东省、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广东省、浙江省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邮电部将广东、浙江两省的移动通信资产注入中国电信(香   港)有限公司并在广东和浙江设立广东移动通信总公司、浙江移动通信总公司等   子公司。现将企业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移动通信总公司和浙江省移动通信总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缴   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从事邮   电通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广东移动通信总公司和浙江移动通信总公司不   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