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10:11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17日 财税字[199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   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   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照规定预缴的税   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