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监制章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16日 国税函[1996]72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广州、深圳、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 监制章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6]4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4]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6]57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和海 洋石油企业使用普通发票的特殊性,以及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需要,同意你局意 见,即海洋石油企业所使用的普通发票,暂沿用原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发 票监制章套印了票联,票头印明“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字样,有关印制 普通发票的其他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