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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监制章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监制章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10:11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监制章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16日 国税函[1996]72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广州、深圳、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   监制章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6]4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4]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6]57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和海   洋石油企业使用普通发票的特殊性,以及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需要,同意你局意   见,即海洋石油企业所使用的普通发票,暂沿用原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发   票监制章套印了票联,票头印明“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字样,有关印制   普通发票的其他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