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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口岸免税商店加强管理的通知

2008-02-16 10:10 次阅读

海关总署署监(1995)86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口岸免税商店加强管理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 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的有关规定,为 加强对口岸免税商店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1月1日起,各地进境口岸免税商店停止进口免税商品,对目 前库存商品,在1995年3月31日前仍可免税销售。逾期未售完的,可由经营单 位转入其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或照章补税。   进、出境合一的口岸免税商店,应采取措施,自1995年4月1日起改为单一 出境口岸免税商店。   二、为加强对口岸出境免税商店的管理,自1995年4月1日起,各口岸出境 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应严格限制为已办完出境手续,即将离境的出境旅客和过境旅客 ,不得出售给进境旅客,或者转为内销。销售时,须验凭出境旅客机票和已加盖出境 边防章的本人护照,按照规定的经营品种销售免税商品,不得扩大销售对象和经营品 种。   三、为便于管理,并按照国际惯例,各口岸免税商店及进出境飞机、列车、船舶 等运输工具上的免税商店应自1995年8月1日起,在销售的免税烟草制品和酒精 饮料内、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均打上“中国关税未付”(China Duty N one Paid)的中、英文字样。   四、口岸免税商店违反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海关可视其情节严重,报经总署监 管司同意后,责令其暂停营业,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构成走私的,应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四)款予以处罚。   五、进出境飞机、列车、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免税商店的经营品种、销售对象及手 续等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