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监(1995)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办公用品保税仓库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 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精神,现将清理 办公用品保税仓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海关总署所发《关于准予免税进口的办公用品范围的通知》(〔85〕 署税字第762号)及《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办公用品(设备)的范 围的通知》(署监一〔1996〕877号)自1995年1月1日起已经废止,各 关应抓紧对经海关总署批准设立的办公用品保税仓库进行清理,做好库存办公用品的 监管工作。 二、各地办公用品保税仓库,凡于1994年12月31日前对外签订订货合同 ,并于95年3月31日前到货的,仍可按原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开展出售免税进 口办公用品业务。凡在1994年12月31日前已在海关登记备案、已领具进口许 可证并在海关办妥减免税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仍可于1995年3月31日前向海关 办理办公用品进口手续,逾期一律照章征税。 三、要严格按规定处理办公用品保税仓库的库存货物。对1995年3月31日 后库存的进口货物,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允许其转口出境或凭有效进口许可证照章征 税后验放。 四、请各关于1995年4月15日前将办公用品保税仓库进货、销售、库存、 转口情况以及仓库清理情况书面报送总署监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