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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10:08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1日 财税[200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明确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由中国证监会核批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   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   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以前年度由地方税   务局管理的,应从2000年度起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1999年底以前缴入地方   金库的税款,不再调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