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5年1月8日 (94)财税字第096号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 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