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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10:07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7年8月11日 国税函发[1997]45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   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   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