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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10:07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13日 财税字[1998]42号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九五”期间继续对三线调整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   现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在2000年底以前,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三线调整企业(项目)名单》和   《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的企业,继续实行增值税、营业税先征后返办   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税字[1996]95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三线调整企业(项目)名单(略)   2、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