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13日 财税字[1998]42号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九五”期间继续对三线调整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 现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在2000年底以前,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三线调整企业(项目)名单》和 《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的企业,继续实行增值税、营业税先征后返办 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税字[1996]95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三线调整企业(项目)名单(略) 2、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