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稀土磷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10:07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磷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5日 国税函[1999]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稀土磷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   [1998]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稀土磷肥属复混肥,如企业生产的稀土磷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中有关复   混肥免税的规定,即: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成本中所用的免税化肥比重高于70%的,   应给予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