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磷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5日 国税函[1999]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稀土磷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 [1998]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稀土磷肥属复混肥,如企业生产的稀土磷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中有关复 混肥免税的规定,即: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成本中所用的免税化肥比重高于70%的, 应给予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