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冀地税函[1997]13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 复》(即国税函[1997]3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 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税函[1997]387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