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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8-02-16 10:07 次阅读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冀地税函[1997]13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   复》(即国税函[1997]3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   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税函[1997]387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