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7日 冀地税函[1998]25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 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批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