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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蛇口工业区进口和内销电力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10:06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蛇口工业区进口和内销电力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9日 财税字〔1999〕248号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蛇口工业区进口及内销电力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蛇口工业区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进口的电力,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蛇口工业区1998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进口的电   力,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以蛇口工业区1997年实际进口电量   5.6亿度为基数,基数内电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60%的比例予以返还,   超过基数部分缴纳的增值税不予返还。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   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   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蛇口工业区应缴未缴的关税及进口环节   增值税,可在2000年6月底以前分批次缴纳和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   三、自1998年1月1日起,对蛇口工业区内销电力依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深圳市国税局对蛇口工业区内销电力按6%征收的   增值税不再调整。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蛇口工业区内销电力按   6%预缴增值税的办法多缴纳的税款,可在以后内销电力应缴增值税中冲抵。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