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10:06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2日 国税函[1999]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第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新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工   委),同时将五大军工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   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改组为若干企业集团。1   999年7月1日,原五大军工总公司依法改组为10个军工集团公司后,实行政企   分开,原承担的对军品科研生产合同审核鉴证的政府职能移交给国防科工委。国防科   工委对军品科研生产合同的审核鉴证,自1999年9月、15日起,启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研制合同鉴证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   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生产合同鉴证章"。   为使军品科研生产的税收征管工作与军品科研生产合同的审核鉴证工作相衔接,   自1999年9月15日起,对新签订的军品研制合同和军品生产(订货)合同,以   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研制合同鉴证章"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生产合同鉴证章"(附印模式样)作为免税印鉴的依据,   原各军工总公司审核鉴证合同的印章停止使用。   附件:军品科研生产合同免税鉴证印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