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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8-02-16 10:06 次阅读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4月1日 冀财税字[1997]23号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7]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   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 财税字[199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   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