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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2008-02-16 10:05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1998年1月24日 国税函[1998]6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地税企[199   7]5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   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   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   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