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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国税机关代征无证增值税纳税户应纳地方税税款的通知

2008-02-16 10:04 次阅读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由国税机关代征无证增值税纳税户应纳地方税税款的通知    1997年5月5日 冀地税发[1997]2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全面控制地方税税源,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经河北省地   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协商决定,对无证经营者发生产品销售行为到国家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由该国税机关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代征相关的地方   税。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及时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加强联系和协作,共同制订具   体的操作办法,把这项代征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二、在具体实施代征工作时,由当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完税凭证,国家税务局   代征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入库。如果国家税务局出现人力紧张等情况,地方税务   局应派出专人与国家税务局联合办公,确保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同时足额征收各   项中央税和地方税税款。   三、所有经营者都必须申办工商执照与纳税证。对未申办者要督促办理,已   办者不得退为无证中。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