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8-02-16 10:02 次阅读

海关总署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1998年7月7日 署税[1998]38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6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   知》(税委会[1998]6号,见附件一)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199   8年7月9日对外公告(见附件二,公告稿附表同附件三)。   凡实行H883/EDI系统的海关,上述六种商品在1998年7月10   日前签订合同并在年内进口的现场海关按“特案”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6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附件二:公告(略)   附件三:附表(略)   附件一: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1998年7月1日 税委会[1998]6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0日起,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的   暂定税率(具体商品及税率见附表),请于1998年7月10日前对外公告。   对这六种商品,在1998年7月10日前(含1998年7月10日)签定的   合同,进口时则按恢复后的税则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