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10:02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   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   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计划》   和《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凡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   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4年和1995年内采用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   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   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列入《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和《一   九九三年度省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企业,凡原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完的,可从19   94年起继续按上述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对其中原实行减税的产品,一律按入库税   款的50%返还。   (五)、凡1993年已征税,所征税款已计入1993年地方财政收入基数的   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给企业。   (六)、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新产品所缴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   政策。   附件:《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