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 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文《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 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的财 政和税务部门来文要求,对文件有关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等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 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退税适用的范围 (一)“通知”附件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七)项所列 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和刊物,是指根据原国税发(1993)059号文第六条第1 至6款的规定,1993年已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报纸和刊物。凡1993年未按上述规定 免税的报刊,不得列入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 (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大、政协、妇 联、工会、共青团以及军事部门,其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原则掌握 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三)新华通讯社的报纸和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确定为:《参考消息》、 《半月谈》、《新华每日电迅》、《嘹望》、《环球》。 二、关于增值税的退税环节“通知”附件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各种报纸和刊物增 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三、关于增值税退税手续 增值税的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实施细则的制定 “通知”附件第十六条“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中的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地制定出实施细则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备案。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