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3)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第八章 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一条 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2 /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L/3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 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以 上(含5%)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 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第五十五条 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L/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 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 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 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 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 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 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 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 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 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 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5日至50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 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 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第五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末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五十九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 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 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 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 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六十一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 开前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 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六十二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 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 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 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 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 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L/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六条 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 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 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 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 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第六十七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 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 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 的决议。 第六十八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第六十九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席 有权多投一票。 第七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 程序办理: (一)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两 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 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 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前述持股数按股 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 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4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 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 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由副董事长召集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无法出 席会议的,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公司董事代其召集会议并且担任会议主席;未指 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 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担任会议主席。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 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人会议记录。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 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进行点票。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人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 存。 第七十七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 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7日内把复印 件送出,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七十八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五条分别召集的股东 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八十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 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 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者累积股利的 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中优 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权、 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的权 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其他特权的新 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八十一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 涉及第八十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 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 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 的股东"是指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 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八十二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八十一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 议的有表决权的2/3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 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 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L/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 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 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第八十四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中有关股 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八十五条 如果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有要求,公司章程应当 载人"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 股东"的内容。 载有前款规定内容的公司章程,应当同时规定"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 决的特别程序:(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者 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 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20%的;(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 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的。" 第十章 董事会 第八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人数]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人数]人,董事[人数]人。 第八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年数]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年数]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一)项必须由2/3以上的董 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 此项处置建议前4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 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 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 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九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日 数]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有紧急事项时,经[人数]名以上董事或者公司经理提 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及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为:[具体通知方 式];通知时限为:[具体通知时限]。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L/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 人,由董事会委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 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二章 公司经理 第九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条 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 表决权。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