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1.02.09)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其他单位 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 分工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查处总行直接监管的金融 机构、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金融违法行为等;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负责查处所监管金融机构(含总行授权其监管的金融机 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金融违法行为。 《规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行 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作出决定,包括较大数额的罚 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其它情况复杂 或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外的其 他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监管。 《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听证和审核有关内 容,以及听证、处罚的程序作出了详尽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执法 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法律 事务部门负责复核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当事人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 《规定》共7章,46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