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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近日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08-02-16 09:47 次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00.07.25)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日前颁布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令,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吸收外资入股,但不得吸收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等重大事项实行公告制度。   《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业务;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同业拆借业务;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和担保等业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或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租金或手续费。金融租赁公司对委托租赁、转租赁财产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公司清算时,不作为清算资产。   《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其予以撤销。   《办法》共6章,52条,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主管机关、机构设立及变更、业务经营、监督管理和整顿、接管及终止等内容作明了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