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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9:42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23日 国税函[2001]22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   请示》(陕地税函〔200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   〔2000〕063号)中有关“技术合同必须经认定登记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   规定,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   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7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相关规定所作的重申和强调。因此,   有关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仍应按《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