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1994年3月28日 国税函发[1994]087号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137号《关于各种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价外收入 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意见,对纳 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 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