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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2008-02-16 09:42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1994年3月28日 国税函发[1994]087号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137号《关于各种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价外收入   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意见,对纳   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   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