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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9:42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1月20日 国税函[2001]104号   《关于对新外商投资企业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来函   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有关规   定,1994年1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   征增值税;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已征增值税款给予退税;而对1994年1   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类似业务税务处理问题,未予明确。对此,经研   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   (免)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   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予征收增值税;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   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