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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

2008-02-16 09:42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    1999年9月3日 国税函[1999]5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业务问题的请示》(内国税外字[1999]7号)悉。   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赊销或分期收款与实际收款差异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销售方采   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当在合同约定付款日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销售方不论以何种原因,既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015号)的规定,以增值税发票金额作为   企业销售收入;购货方则可据此计算进项税额。如果发生合同未到期而提前支付货款或   其它原因导致实际付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若实际付款大于发票金额的,   则应补开发票;否则,应按销售折让的发票开具办法处理。   二、关于运输费用计算进项税额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288号)的规定,企业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费用,在计算运输费用进项税额   时,必须根据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单位开具的"铁路运输货票"、"公路运输货票"   等货票。不得依照联运发票计算进项税额。   三、关于境外运输费用能否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印发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4]031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的销项金额是指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按外汇   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所以,企业从中国口岸到境外目的地之间所收取的运费不包   括在销项金额内,其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也不能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