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7月13日 中银险[1999]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总行公司业务部、结算业务部、营业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根据行领导的指示,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现下发你行执行,请各行根据《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备总行风险管理部。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风险管理部联系。 中国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行对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 第三条 贴现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中国银行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如确需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要求持票人提供足额、可靠的担保。 第二章 申请人的条件 第五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票人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持票人必须提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四)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 (五)持票人必须填制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书),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我行,并按照我行的要求提供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 期限、金额和贴现利率 第六条 贴现的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七条 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贴现业务的审批权限,参照总行下达的短期人民币质押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总行有关贷款授权管理的规定对二级分行转授权,但转授权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总行对其的授权。 第十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转授权的有关规定对县级支行进行贴现业务的转授权;无转受权的县级支行,没有贴现业务的审批权,如需办理一律按程序报上级行审批。 第十一条 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的客户,贴现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该申请人授信额度中承兑汇票贴现的分项额度,如需超过,可依照授信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超过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审批权限的贴现业务,一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除文字报告外,还须上报本办法中的附件一复印件、附件二复印件)。 第五章 部门分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部门是各级行接受贴现业务申请的部门;营业部门(柜台)是各行贴现业务的操作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是各行对贴现业务进行审批和风险监控的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业务部门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承兑汇票及有关资料后,必须先将承兑汇票、贴现凭证等有关材料交由营业部门(柜台)向承兑行查询承兑汇票是否真实、有效,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同时,营业部门(柜台)还应审核: (一)承兑汇票上的记载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 (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五条 营业部门(柜台)审核的承兑汇票后,应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参见附件一)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移交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贴现申请人与直接前手(或出票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二)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是否与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相符; (三)贴现款的用途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我行的信贷政策; (四)贴现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和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 第十六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公司业务部门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文件资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客户的贴现业务,公司业务部门可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退回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同时,与贴现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参见附件二)一式三份,一份留公司业务部门,一份交客户,另一份协议连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交营业部门(柜台)。营业部门(柜台)根据审批文件等材料办理贴现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按权限规定审批或报批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或报批业务部门及分行报送的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十九条 由于票据本身的操作性和技术性引起的问题和纠纷可向上级结算业务部门请示。 第二十条 贴现业务的审批过程中必备的文件资料: (一)贴现凭证(第一联代贴现申请书); (二)未到期的承兑汇票; (三)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 1.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四)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则须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 (五)贴现申请人的近期财务报表;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 贴现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务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必须建立台账。营业部门(柜台)应按照重要单证来保管承兑汇票。 第二十二条 承兑汇票到期,营业部门(柜台)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 第二十三条 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营业部门(柜台)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同时立即将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权。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 (一)公司业务部门应按户建立承兑汇票档案; (二)档案存放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按期向总行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办理贴现业务并且给中国银行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机构和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一)限期纠正; (二)通报批评; (三)降低或取消其办理贴现业务的权限; (四)其他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我行在本暂行办法之前制定的贴现业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在国内行范围内实施。 附件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名称 地址 在我行账号 出票人 地址 承兑银行 汇票金额 到期日 贴现期限 贴现利息 贴现金额 贴现款用途 营业部门意见 贴现汇票真实有效□ 贴现汇票有瑕疵□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管领导(经理): 年 月 日 公司业务部门意见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经理): 年 月 日 风险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经理): 年 月 日 主管行长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编号:( )字第 号 贴现申请人(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贴现人(下称乙方):中国银行 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经营周转需要,以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张向乙方申请贴现,双方就贴现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汇票内容(见附件三)。 二、申请贴现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三、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只能用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乙方有权对挪用部分每日按挪用金额的万分之计收利息,并停止对其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四、贴现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划款日期。 五、贴现利率为________。 六、甲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且已在乙方开立往来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所有进行经营活动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已得到充分和合法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2.甲方自愿将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乙方贴现,并保证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取得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存在,并且其取得行为是合法的、善意的;乙方一经贴现,即拥有有关该汇票的一切票据权利。 3.甲方保证其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有效。 4.汇票不论何种原因而不能按时收到汇票款项,乙方有向甲方追索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 5.汇票不论何种原因而遭退票,乙方在退票之日即可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并将剩余未付款项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6.甲方保证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所需的用款情况、财务报告等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7.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或承兑人将要或已丧失付款能力的,乙方有权提前向甲方收回汇票金额及利息和费用。 七、本协议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支付。 八、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实现时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2.乙方经审查同意并且实际办理了本协议下的汇票贴现业务。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贴现申请人(公章): 贴现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银行承兑汇票内容 汇票编号: 出票人全称 收款人全称 出票人账号 收款人账号 付款行作全称 开户银行 汇票金额(大写) (人民币) 出票日期 年 月 日 到期日 年 月 日 背书情况: 第一次 被背书人 背书人 第二次 被背书人 背书人 第三次 被背书人 背书人 第四次 被背书人 背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