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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34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1993年9月24日 国税发[1993]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股份制试点的有关规定,国家准予部分试点企业在我国境内发行人民币股票   和人民币特种股票以及在境外发行、上市股票。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   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经有关部门   批准,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论其发行股票的种类及股份结构比例如何,均应   依照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1992年6月12日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   收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二、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依照适用于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三、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作为发起人设   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低于公司总股份的25%,   应依照"暂行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   总股份的25%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依照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   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