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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分行上存总行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8-02-16 09:28 次阅读

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分行上存总行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7月13日 中银资[199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为了加强总行对全系统资金的集中统一调度,总行决定对分行上存总行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上存资金管理规定》附后。上存资金管理规定改变后,分行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各分行应加强对本行资金营运情况的分析预测,掌握本行资金运行规律,注重资金的期限匹配。   二、为了提高总行在资金调度中的主动性,总行明确规定:联行汇差为贷差的分行不得上存总行资金,分行主动上存总行资金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实拨头寸,联行汇差为借差的分行需要将借差转上存户的,必须经总行资金部批准同意后,由总行主动转入活期上存户。   三、由于上存资金协议只是总分行资金管理部门登记台账的凭证,所以今后分行上存总行资金时填写协议书后不需要再邮寄总行,只需要传真即可(以后有变化再另行通知)。   四、符合定期上存资金条件的分行要根据本行资金营运规律,合理确定上存资金的期限结构,活期超限额部分如转为定期上存,需分行填写上存协议传真到总行资金部资金业务处,由资金部通知财会部转账。   五、分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总行资金部。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上存资金管理规定   为了增强总行对全系统资金集中统一调度的能力,进一步规范分行上存资金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分行上存总行资金最低起存金额为1000万元。   二、对上存资金实行期限管理,分为活期、三个月、六个月三种期限。   三、分行上存总行资金采取两种形式:   一是分行主动通过人民银行实拨头寸上存;   二是由总行通过联行主动转入分行上存户。联行汇差为借差的分行需要将借差转上存的,应事先报总行资金部,资金部批准同意后通知财会部转入分行活期上存户。   四、分行请领上存资金必须于每天上午8∶30以前电话或传真通知总行资金部资金业务处,并说明请领的具体金额、上存日期。分行上存总行的活期资金每天都可以向总行请领,定期上存资金原则上不得提前向总行请领。   五、上存资金按季结息,如遇利率调整,活期上存资金分段计息,定期上存资金执行合同利率。   六、联行汇差为贷差的分行不得上存总行资金,如分行联行账户出现贷差,必须主动清算,否则总行主动将分行上存户资金转入联行账户清算,同时,根据汇差管理制度处以日息万分之三的罚息。   七、定期上存总行资金的条件:   (一)在总行无任何借款;   (二)长期在总行保持稳定的上存资金余额;   (三)活期上存资金必须在总行规定的限额以上(见附件一)。   八、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必须签订上存协议(见附件二)。分行上存资金协议由分行于上存日的当天填写,由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传真到总行资金部资金业务处。活期的上存资金协议不办理展期手续,定期的上存资金到期后不需调回,需提前通知总行并重新签订上存协议。   九、总、分行资金管理部门凭上存协议登记台账,通知财会部门转账。   十、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中国银行各分行活期上存资金限额(略)   附件:二 中国银行各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协议书   上存资金行:   借入资金行: 总 行   账  号:   账   号: 0243001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金   额:    大写:              小写:   起存日期: 年  月  日 期限:□活期□三个月□六个月   利  率: %(年利率) 划款方式:□联行汇差□实拨头寸   为维护总、分行利益,特制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1.分行上存资金金额必须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2.上存资金按季结息,如遇利率调整,活期上存资金实行分段计息,定期上存资金执行合同利率;  3.总行对活期上存资金实行余额管理,分行每日可请领,定期上存资金分行到期请领或续签协议;  4.分行请调上存资金须于当日8∶30前通知总行;  5.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分行公章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名(印章)     传真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