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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2008-02-16 09:27 次阅读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河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世界银行贷款是利用外资的一条重要渠道。为用好世界银行贷款,促 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世界银行贷款,是指财政部转贷给我省的世界银行贷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债 权债务代表人和财政部授权的提款人。对我省世界银行贷款的使用和偿还,省财政 厅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管理专用帐户。   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应设立专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利用世 界银行贷款的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计划部门、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和贷款单位,组织落实世界银行贷款 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   (二)管理、监督世界银行贷款和配套资金的使用。   (三)监督检查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办理项目转贷协定,落实债权、债 务,负责项目回收资金的安排使用。   (四)制定和监督执行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按照项目贷款协议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监督贷款项目的实施。参与 贷款项目的评标工作。   (六)负责宣传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知识;主办或协助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对有关 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配合世界银行在我省进行的经济考察、部门或区域发展研究等 调研工作   第六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立项等事宜,以计划部门为主,财政、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及 有关单位参加,共同做好贷款项目的论证、筛选和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会同计划部门、贷款 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配合世界银行做好项目的评估工作。贷款 项目经世界银行确定后,方可签定贷款协议。   第八条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应遵循谁借谁还的原则。经计划、财政部门审查确 认,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偿还;其他项目由贷款 项目主管部门或贷款单位偿还。偿还责任应在项目建议书中确定。   第九条 贷款项目的偿还能力应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经计划、财政和贷款项 目主管部门确认。偿还单位应按期还本、付息、付费。到期不偿还的,除应继续履 行偿还责任外,还应承担延期赔偿责任。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贷 款协议的要求,对贷款项目财务状况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证明。贷款项目 竣工后进行评估审计。   第十一条 每项大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应组成由政府主管负责人牵头,计划、 财政和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参加的项目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