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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开工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2008-02-16 09:27 次阅读

保计财(1997)43号   关于建立开工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施工规模,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保发〔1996〕2 38号)特作以下规定:   一、建设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正式列入本地、市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含商品房生产计划)。   (二)已领取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地址通知书;建设 单位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征地协议书、公证 书、土地使用证、拆迁等有关手续已经办妥。建设用地实现了“三通一平”,工程 放线定位已经城市规划部门审定。   (三)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具体落实。   (四)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五)施工合同已正式签定,施工单位已落实。   (六)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已取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 证。   (七)工程质量监督已委托。   二、建设工程开工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须向集团及所属产、寿险总公司正式提出开工报告。   (二)根据开工报告批复要求,办理建设所需手续。其中包括:供电、供水、 供热、供气、绿化、卫生、消防、安全、环保及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规定缴纳国 家规定的各种税费,按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和决标。   (三)根据开工报告批件,办完所有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后,到地方有关部门 领取开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