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业务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1997年12月11日 交银发[1997]445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借记卡、专用卡章程的批复》(银复[1997]475号)、《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太平洋联名/认同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结合下列要求贯彻执行,以此规范我行太平洋卡的业务运作。 一、郑州、上海、南京、武汉、昆明、重庆、珠海、成都、洛阳、常州、连云港分行,遵义支行等现已发行的属借记性质的储蓄卡和转账卡,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7]457号文的规定,进行版面和名称的规范统一工作,尽快将已发的此类卡置换成总行的太平洋借记卡。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该项置换工作必须在1998年1月31日之前完成,各有关行应将置换情况于1998年2月10日以前上报总行,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各行置换所需的太平洋借记卡卡片须在1997年12月20日之前向总行申报领用计划,以确保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珠海、南宁、石家庄、淄博等分行现已发行的各类专用卡,必须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专用卡章程》和《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同时向总行补办审批手续,俟总行批准后,还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办理报批手续。 三、各分支行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总行的有关文件要求拓展业务,遵循发行新卡种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如发现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等和总行的有关规定擅自发行新卡种的现象,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太平洋信用卡、借记卡、专用卡章程及有关办法和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申领使用太平洋专用卡须知,由各发卡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收费种类自行规定,并报总行备案。特此通知 附: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借记卡、专用卡章程的批复》 1997年11月24日 银复[1997]457号 交通银行: 你行交银[1997]085号、交银[1997]099号文收悉,依据《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1号),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行《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和《交通银行太平洋专用卡章程》(见附件)。 二、你行分支机构目前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均须按上述章程进行规范,其中属于借记卡性质的各类储蓄卡、转账卡均须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进行规范,于今年年底之前统一名称和版面,并将落实情况上报我行。 三、你行分支机构发行太平洋专用卡、联名卡(含认同卡)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61号文件的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审批。 附件:一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 (一九九七年九月) 第一条 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交通银行以服务为宗旨,向社会提供的以人民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分为太平洋万事达卡和太平洋威士卡两大系列(包括联名/认同卡和照片卡)。 太平洋卡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结算(包括代发工资、代收费用)和消费信贷等功能。 第二条 太平洋卡按信誉等级分为普通卡和金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年满18周岁、有稳定收入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交通银行指定的发行太平洋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太平洋卡。持有太平洋卡的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可在国内各特约商店、饭店、宾馆等单位(以下简称特约单位)购物和消费,也可在交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营业机构办理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现金提取业务时,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ATM机每日取现最高累计金额为5000元。 单位卡不能取现并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三条 单位申领太平洋卡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持卡人,每个单位可申领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个人办理太平洋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并可为其配偶或年满18周岁的直系亲属办理一张附属卡。附属卡所用款项均记入主卡账户。 太平洋卡只限申请表填列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均应办理填列申请表手续,并遵守本章程和《申领使用太平洋信用卡须知》。申领太平洋卡,必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备用金存款账户。普通卡5000元起存,金卡10000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发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五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小额劳务报酬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六条 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应承担单位卡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的经济责任。申领个人卡必须提供具有经济偿还能力并对其资信负责的保证人(单位),或以符合要求的个人定期存款质押。 保证人(单位)在持卡人不能偿还使用太平洋卡所发生的债务时,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以个人定期存款质押的,在持卡人未按规定偿还债务时,发卡机构有权依法处置其质押的定期存款,如不足以抵偿债务,持卡人仍负偿还责任,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索有关债务,直至持卡人偿清其债务为止。保证人(单位)如不继续提供担保,须在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或由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的前提下书面向发卡机构退保。 第七条 申领太平洋卡的单位及个人须按年交纳年费。普通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各40元,金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各80元;照片普通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各60元,照片金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各100元。 第八条 太平洋卡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持卡人应在还清透支本息后及时将过期卡交回发卡机构,45天后到发卡机构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应重新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第九条 持卡人用太平洋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照片卡和在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和记账终端上凭个人密码用卡时可免示身份证件;在交通银行指定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或在销售点终端(POS)上办理转账结算时,必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持卡人凭卡购物及消费均不必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在当地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异地支取现金须收取1%的手续费;异地办理存款,1000元以下的收取1%的手续费,1000元(含)以上的收取手续费10元;异地办理转账须按转账金额的0.5%收取手续费,最高不超过50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收。 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备用金账户内办理结算。发卡机构每月定期向发生收付款项的持卡人寄送上月的对账单,持卡人如有疑问,应在一个月内到发卡机构查询。 第十条 持卡人在备用金存款账户中应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用。如有急需允许善意透支(取现除外),由发卡机构提供短期消费信贷服务。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60天内归还。单位普通卡透支限额5000元,单位金卡透支限额10000元;个人普通卡透支限额1000元,个人金卡透支限额5000元。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15天(含)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天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天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 第十一条 特约单位和本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在受理太平洋卡业务时,必须查验太平洋卡的真伪及有效期限,查对太平洋卡止付名单,核对持卡人签名,验证持卡人身份证件,照片卡和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和记账终端上凭个人密码用卡时可免验身份证件;当持卡人购物、消费、支取现金超过规定限额或对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有疑问时,须向发卡机构索要授权。 第十二条 持卡人、保证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联系电话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持卡人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在还清透支本息后及时将太平洋卡退回发卡机构。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办理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并可向原发卡机构申请补领新卡;在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前及受理挂失的次日24点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挂失手续费普通卡50元,金卡100元。持卡人须对个人密码自行保密,否则,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太平洋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申领使用太平洋信用卡须知》,发卡机构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资格,并有权追回持卡人全部欠款和透支利息,亦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单位收回其太平洋卡。 伪造、变造太平洋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太平洋卡及冒用他人太平洋卡进行诈骗财物的,以及持卡人透支后经发卡机构进行还款催告超过90天仍未归还的,银行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二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 (一九九七年九月) 第一条 太平洋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交通银行以服务为宗旨,向社会提供的以人民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分为太平洋万事顺卡和太平洋互连卡两大系列(包括联名/认同卡和照片卡)。 太平洋卡具有:存取现金(一卡多户)、消费结算和转账结算(包括自动转账、自动转存、代发工资、代收费用)等功能。 第二条 太平洋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年满16周岁的个人,均可向交通银行指定的发行太平洋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太平洋卡。持有太平洋卡的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可在国内各特约商店、饭店、宾馆等单位(以下简称特约单位)购物和消费,也可在交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营业机构办理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现金提取业务,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ATM机每日取现最高累计金额为5000元。 单位卡不能取现并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三条 单位申领太平洋卡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持卡人,每个单位可申领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个人办理太平洋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并可为其配偶或年满16周岁的直系亲属办理一张附属卡。附属卡所用款项均记入主卡账户。单位卡和个人卡持卡人在开户时都必须向发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的影印件。 太平洋卡只限申请表填列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均应办理填列申请表手续,并遵守本章程和《申领使用太平洋借记卡须知》。申领太平洋卡,必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备用金存款账户。新开卡时50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发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五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小额劳务报酬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六条申领太平洋卡的单位及个人须按年交纳年费。借记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各20元;照片借记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各50元。该卡不设有效期,可长期使用;但卡片损坏或遗失可到原发卡机构申请补领新卡,并交纳工本费10元。 第七条 持卡人用太平洋卡在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和记账终端上凭个人密码用卡时可免示身份证件;在记账终端和销售点终端(POS)上办理存取现金或转账结算时,须在相关结算单据上签名确认。 第八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发生卡被机器吞没的情况,持卡人可在次日以后(营业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件及ATM打印的凭条到ATM所属的营业机构办理领卡手续。 第九条 持卡人凭卡购物及消费均不必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在当地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异地支取现金须收取1%的手续费;异地办理存款,1000元以下的收取1%的手续费,1000元(含)以上的收取手续费10元;异地办理转账须按转账金额的0.5%收取手续费,最高不超过50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收。 第十条 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备用金账户内办理结算。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查询有关账户的收支情况或由发卡机构按月定期向发生收付款项的持卡人寄送上月的对账单,持卡人如有疑问,应在一个月内到发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特约单位和本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在受理太平洋卡业务时,必须查验太平洋卡的真伪和核对持卡人签名;对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有疑问时,须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 第十二条 持卡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联系电话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持卡人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及时将太平洋卡退回发卡机构。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办理书面申请挂失手续;书面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挂失手续费20元。 持卡人须对个人密码自行保密,否则,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遗忘密码,可凭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密码更换手续。 第十三条 太平洋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申领使用太平洋借记卡须知》,发卡机构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单位收回其太平洋卡。 伪造、变造太平洋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太平洋卡及冒用他人太平洋卡进行诈骗财物的,银行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三 交通银行太平洋专用卡章程 (一九九七年九月) 第一条 太平洋专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交通银行以服务为宗旨,向社会提供以人民币进行专项费用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包括磁条卡和智能卡(含联名卡)。 太平洋卡具有:存款和转账结算(包括加油卡、通讯卡、水电煤收费卡、路桥收费卡、股民卡、超市卡、缴税卡、保险卡、公积金卡、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缴费卡等)功能。 第二条 太平洋卡只限定在交通银行指定的发行太平洋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城市所在地用于专项业务的收费结算,不能取现、透支和跨地区使用。 第三条 太平洋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年满16周岁的个人,均可向发卡机构申领太平洋卡。持有太平洋卡的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可凭卡在发卡机构城市所在地指定的营业机构办理存款或在加油站、供电局、邮电局、超市、税务局、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社会福利保障等单位(以下简称特约单位)用于专项业务费用的缴款。 第四条 单位申领太平洋卡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持卡人;单位卡和个人卡持卡人在开户时都必须向发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的影印件。太平洋卡只限申请表填列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均应办理填列申请表手续,并遵守本章程和《申领使用太平洋专用卡须知》。申领太平洋卡,必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备用金存款账户。新开卡时200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发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六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小额劳务报酬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七条 申领太平洋卡的单位及个人须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支付卡片工本费,并按年或一次性交纳手续费。该卡不设有效期,可长期使用;但卡片损坏或遗失可到发卡机构申请补领新卡,并支付工本费。 第八条 持卡人用太平洋卡在记账终端和销售点终端(POS)上凭个人密码用卡时可免示身份证件;在交通银行指定的记账终端和销售点终端(POS)上办理存款或转账结算时,须在相关的结算单据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 持卡人存款和转账结算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备用金账户内办理结算。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查询有关账户收支情况或由发卡机构按月定期向发生收付款项的持卡人寄送上月的对账单,持卡人如有疑问,应在一个月内到发卡机构查询。 第十条 特约单位和本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在受理太平洋卡业务时,必须查验太平洋卡的真伪和核对持卡人签名;对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有疑问时,须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 第十一条 持卡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联系电话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持卡人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及时将太平洋卡退回发卡机构。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向发卡机构或所属的营业机构办理书面申请挂失手续;书面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挂失手续费10元。 第十二条 持卡人须对个人密码自行保密,否则,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遗忘密码,可凭卡和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办理密码更换手续。 第十三条 太平洋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申领使用太平洋专用卡须知》,发卡机构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单位收回其太平洋卡。伪造、变造太平洋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太平洋卡及冒用他人太平洋卡进行诈骗财物的,银行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附:二 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和《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专用卡章程》及有关金融监管要求和规定,为规范我行太平洋卡的业务管理,并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分支行在开办太平洋卡业务前必须成立相应的业务机构。各辖属行业务机构的设立由管辖行负责审批,同时抄报总行;各管辖、直属行业务机构的设立由总行负责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太平洋卡,是指交通银行在境内向个人和单位(公司)所发行的系列化信用支付工具(均包括磁条卡和芯片卡〈下称智能卡〉)的统一名称,它包括太平洋信用卡、太平洋借记卡、太平洋智能卡和太平洋专用卡等。 第四条 各分支行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发行相应功能和用途的太平洋卡,但不得发行地方性的信用卡和属于地方借记卡性质的各类储蓄卡、转账卡。 一、太平洋信用卡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结算(包括代发工资、代收费用)和消费信贷等功能。分为太平洋万事达卡和太平洋威士卡两大系列,在每一系列下又包括联名/认同卡和照片卡等品种。 二、太平洋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一卡多户)、消费结算和转账结算(包括自动转账、自动转存、代发工资、代收费用)等功能。借记卡不允许透支。分为太平洋万事顺卡和太平洋互连卡两大系列,在每一系列下又包括联名/认同卡和照片卡等品种。 三、太平洋智能卡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和转账结算(包括自动转账、自动转存、代发工资、代收费用)等功能。智能卡在现阶段暂不允许透支。 四、太平洋专用卡具有:存款和转账结算功能。分为加油卡、通讯卡、水电煤收费卡、路桥收费卡、股民卡、超市卡、缴税卡、公积金卡、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缴费卡等品种。专用卡不得取现和透支,只限在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使用。 第五条 太平洋联名/认同卡的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太平洋信用卡、太平洋借记卡和太平洋智能卡(专用卡除外)的卡面样式、凸字格式和文字说明等由总行统一规定,卡片由总行统一印制。各发卡行不得在卡的正、反面及持卡人签名栏内添加任何标记或注释。 第七条 太平洋信用卡、太平洋借记卡和太平洋智能卡(专用卡除外)业务运作的有关章程、制度、规定、核算办法和相应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由总行统一制定和管理,各行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有修改需求,须报经总行批准。 第八条 太平洋卡业务所使用的专用结算凭证(包括存款单、取现单、转账单、签购单、汇计单和POS凭证等),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由总行统一印制,各行不得擅自印制。 第九条 各辖属行如要发行专用卡(包括专用智能卡),须先报管辖行,由管辖行初审同意后报总行;各管辖、直属行如要发行专用卡,直接报送总行。总行批准后还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审批。 第十条 各分支行在发行专用卡之前,须向总行(管辖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专用卡卡样的设计稿; 三、专用卡卡面的凸印格式和卡背面的文字说明,及印制厂商; 四、专用卡业务的管理规定、会计核算办法和操作规程等实施细则; 五、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各分支行在开办专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专用卡的发行须按持卡人分别设立账户和进行会计核算;卡号可由13至19位数字组成,其中第一位至第六位和最后一位须按总行统一规定设置(第一位为专用卡代码"7",第二位至第六位为发卡行的联行行号,最后一位为卡号的校验位),其余各位的数字排列和卡号位数分组由各行自定。 二、各行专用卡所使用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应根据各自的业务需求自行开发,不得与总行开发的"太平洋卡管理系统"共用一个计算机应用系统。 三、专用卡的卡面样式,由各发卡行自行设计,但其卡面的颜色、图案等不能类同于总行制定的"太平洋卡";卡面上必须标有行徽(红白色)、中英文的"交通银行"和"太平洋卡"字样,其形状、大小和位置同总行太平洋卡的卡面设计,同时必须在卡的正面印上"只限在××地区使用"字样,并在卡正面的右上角标明发卡行的名称;卡背面的签名条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印制的专用防伪签名条;各行不得在专用卡的正、反面印制国际信用卡组织的各种标识。专用卡卡片由各发卡行在总行定点的厂家自行印制(有关各定点厂家的名单,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各分支行在专用卡发行之后,应及时将所发行的专用卡样卡,包括未打印凸字和打印凸字的样卡各60张,送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太平洋信用卡、太平洋借记卡和太平洋智能卡的各类统计报表由各发卡行按月向总行报送,其种类为: 一、会计月报、半年报和年报表; 二、太平洋卡统计月报表(表一、表二); 三、太平洋信用卡透支情况统计月报表。 第十四条 太平洋专用卡的各类统计报表由总行统一制定,并由各发卡行按月向管辖分行和总行报送。其种类为: 一、会计月报表、半年报表、年报表; 二、专用卡统计月报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权亦属交通银行总行。 第十六条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三 交通银行太平洋联名/认同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行太平洋卡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太平洋卡品牌的知名度,丰富太平洋卡的业务品种,加强我行与全国知名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团体)或集团的联系与合作,依据《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和《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太平洋联名/认同卡是由交通银行与特定的合作单位(团体)联合发行的太平洋卡系列中的一个品种。联名卡的合作对象为盈利性单位(以下简称联名单位);认同卡的合作对象为非盈利性团体(包括专业团体、社会团体、校友会和慈善基金会等,以下简称认同团体)。 第二条 太平洋联名/认同卡的发行、使用和操作办法及规则,必须符合与所发卡种相应的章程和业务操作的各项有关规定。 第三条 太平洋联名/认同卡分为信用卡(含金卡和普通卡)、借记卡和智能卡,其除享有与原相应卡种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外,其中联名卡可在联名单位享有特殊服务和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消费积分奖励等;认同卡可享受该卡所带来的一系列便利和各种优惠。 第四条 太平洋联名/认同卡的版面,必须使用原相应卡种的标准版面,除在卡片正面右上角的指定位置印上联名单位或认同团体的标识(标识的尺寸不得大于行徽)外,不得改变原卡片的整体版面和文字内容;卡片背面可印上联名单位或认同团体的名称、标识及用卡规则,用卡规则的文字说明由总行确定。 第五条 太平洋联名/认同卡(除联名专用卡)的卡片由总行统一印制,印制卡片的成本费用由发行联名/认同卡的分支行承担,各行需在发卡前90天,根据发行计划,上报卡片印制数量(不得少于1万张)。 第六条 太平洋联名卡的联名单位必须是全国性的企业集团或著名的国有、中外合资等地方性企业,如为地方性企业,该企业的综合效益指标必须在当地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且同时为我行的基本账户开户单位。 第七条 各分支行如要发行联名/认同卡,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其太平洋卡的发卡量超过5万张;太平洋卡存款余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特约商户(不少于200家)。分支行在发行联名/认同卡前须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1.联名单位的名称、行业、资产规模、年营业额和利润、连锁店数量、客户市场、信誉状况及市场发展计划等;认同团体的性质、规模状况、客户群体及发展计划等; 2.联名/认同卡的发行计划(含发卡量预测)和办法; 3.所发卡的种类和卡片的印制数量。 二、联名/认同卡的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使用规则和实施细则等。 三、发行联名/认同卡的意向书。 四、联名单位或认同团体的全称和使用的标准字体、彩色标识。 五、卡片背面需要说明的内容(包括联名单位给持卡人的折扣优惠率等)。 六、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经总行审定认可后,由总行向国际信用卡组织报送该项目的申请资料。获批准后,经总行授权,各行方能与联名单位或认同团体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同时由总行根据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卡片印制报批程序进行有关卡片的制作工作。同时还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批准,才能正式发卡。 第九条 联名单位本身及其下属单位、连锁店应是太平洋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已签署的《受理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协议书》和联名卡合作项目的协议书及实施细则,并自愿向持卡人提供特殊服务或折扣优惠等;认同团体必须遵守已签署的有关认同卡合作项目的协议书及实施细则。 第十条 太平洋联名/认同卡的申领人可由联名单位或认同团体推荐,但发卡的审批权归交通银行,申请办法和审批的标准按照太平洋卡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的档案管理、账户管理、欠款追收和利息计算等,均由发卡行负责。 第十二条 在太平洋联名/认同卡的宣传和受理过程中,应始终体现太平洋联名/认同卡是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产品的原则,平等地展示太平洋卡和联名单位或认同团体的标识。 第十三条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的受理网点和太平洋卡的特约单位,在受理时不必辨识卡面上联名单位或认同团体的标识,按照受理太平洋卡的有关规定受理太平洋联名/认同卡。各发卡行应做好对受理网点和特约单位的培训工作,避免发生拒绝受理太平洋联名/认同卡的现象。 第十四条 有关行经批准发行联名/认同卡后,应及时将有关合作协议书和样卡等送总行,样卡需按金卡和普通卡分别制作,包括未打印凸字和打印凸字各送60张,以供国际信用卡组织和总行备案之用。 第十五条 有关分支行与联名单位或认同团体联合发行太平洋联名/认同卡,可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适当提高该卡的年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太平洋卡各卡种类年费标准的3倍;加收部分的年费可由发卡行与联名单位或认同团体分润。 第十六条 有关分支行或联名单位(认同团体)在开展联名/认同卡业务过程中,如违反本办法和太平洋卡业务有关规定,总行将有权随时终止有关分支行的联名/认同卡业务,并进行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 联名专用卡的发行须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专用卡章程》和本办法及《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专用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四 受理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协议书 交通银行 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受理太平洋信用卡、太平洋借记卡、太平洋智能卡及联名/认 同卡和照片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的特约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平等、友好的协商,愿意遵守太平 洋卡章程,并就办理此项业务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恪守信用。 第一条 持有太平洋卡的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乙方购物消费或支付劳务费用可凭太平洋卡和持卡人身份证件进行结算;照片卡或凭个人密码使用时可免示身份证件。 第二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业务培训和配置压印机台、销售点终端(POS) 台、专用单据、广告标 贴、标志等,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 第三条 持卡人在乙方直接购物消费或支付劳务费用,属信用卡的:每次最高限额为:普通卡元 (大写),金 卡元(大写),超过最高限额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索要授权;属借记卡的:乙方对每笔交易都必须向甲方索要授权;乙方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回避向甲方索要授权,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支付持卡人现金。乙方对签购单的留存联须妥善保管一年以上,以便查对。 第四条 乙方须按太平洋卡交易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不得转嫁于持卡人。乙方从压印签购单之日起,最迟不超过5日(遇例假日顺延),将单据送交甲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乙方开户行)。甲方负责将款项于次日转入乙方账户内。对通过销售点终端(POS)进行的交易,乙方应在每日营业终了前与甲方进行对账,有关交易单据可定期送交甲方。 第五条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提供太平洋卡止付名单(借记卡除外),乙方收到甲方最新一期的太平洋卡止付名单后,应立即分发至各受理点,如在约定的日期(每月的日 、 日、 日)仍未收到新的止付名单或收 到的止付名单与上期止付名单期号不连接、缺页、字迹模糊时,乙方须立即与甲方联系,甲方应立即帮助解决,不得延误。甲方对截获止付卡或伪冒卡的乙方经办人员,应给予不低于50元人民币(每卡)的奖励。 第六条 签订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必须在终止前60天通知对方,本协议未终止前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协议终止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机具设备和有关物品。 第七条 甲方如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拒绝受理太平洋卡业务。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从乙方账户中收回违约款项,直至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双方就一些具体问题向对方投诉或咨询时,对方应妥善处理或解答。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其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协议。 签约地: 签约日: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授权电话: 开户银行: 地 址: 结算户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特约单位地址: 特约单位编号: 附:五 申领使用太平洋信用卡(单位卡)须知 一、太平洋万事达卡和太平洋威士卡是交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这两种卡,在任何情况下都同等使用。 二、申领单位应如实地向发卡机构提供申领太平洋卡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接受发卡机构的资信审查。 三、申领单位和其指定的持卡人(包括主卡、附属卡,下同)须共同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和本须知,申领单位应无条件为其持卡人支付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费用。 四、申领单位的持卡人在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所产生的后果由申领单位负责。 五、申领单位的持卡人在销售点终端(POS)上使用太平洋卡,只须密码输入正确,该交易款项即记入申领单位存款账户,申领单位对此类交易负全部责任。凭密码或照片卡用卡时,可免示身份证件。 六、密码遗忘,不办理密码的查询,申领单位的持卡人可凭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密码更换或补发新卡手续。 七、申领单位的持卡人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发卡机构记入申领单位存款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申领单位必须承担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的责任。未经发卡机构允许,申领单位的持卡人不得超过发卡机构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 八、申领单位的持卡人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申领单位的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起至次日24时(含)之内; 2.申领单位的持卡人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3.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申领单位或申领单位的持卡人拒绝的; 4.申领单位的持卡人泄露密码。 九、如申领单位或申领单位的持卡人与特约单位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申领单位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一切债务。 十、如遇太平洋卡交易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该交易确实存在,申领单位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十一、申领单位的持卡人使用的太平洋卡有效期满,如不需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凡未通知的,发卡机构视同申领单位将继续用卡,并为其持卡人换制新卡,同时从申领单位存款账户中主动收取太平洋卡年费。 十二、申领单位如要中途停止使用其部分附属卡时,应将停止使用的附属卡交还发卡机构,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申领单位负责。申领单位如要增加附属卡时,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十三、申领单位领用太平洋卡后要求销户时,须在发卡机构受理销户申请45天后,并将全部太平洋卡交还发卡机构,及清偿了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债务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十四、本须知未尽事宜按发卡机构的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附:六 申领使用太平洋信用卡(个人卡)须知 一、太平洋万事达卡和太平洋威士卡是交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这两种卡,在任何情况下都同等使用。 二、申领人应如实地向发卡机构提供申领太平洋卡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接受发卡机构的资信审查。 三、申领人如采用保证方式担保时,保证人(单位)亦应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太平洋卡章程)和本须知,并对申领人因使用太平洋卡(包括主卡、附属卡,下同)而发生的一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保证人(单位)自愿为申领人领用太平洋卡担保,并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其资信情况,发卡机构应为保证人(单位)保密。 五、保证人(单位)中途不愿继续为申领人担保时,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退保。俟申领人和保证人(单位)偿还了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债务,并将全部太平洋卡交还发卡机构45天后,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单位)仍负担保责任。 六、太平洋卡有效期满,保证人(单位)未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发卡机构视同保证人(单位)继续为申领人担保;申领人换领新卡后,保证人(单位)将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七、申领人如采用质押方式担保时,须在发卡机构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将权利凭证交发卡机构保管,且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内不得请求返还和挂失。权利凭证的有效期应超过太平洋卡的有效期,申领人的太平洋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后,权利凭证的有效期须相应延长。 八、申领人若领有附属卡,应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太平洋卡章程和本须知,并承担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费用。 九、申领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所产生的后果由申领人负责。 十、申领人在发卡机构及其所属的营业网点和跨系统发卡行的柜面终端、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上使用太平洋卡,只须密码输入正确,该交易款项即记入申领人存款账户,申领人对此类交易负全部责任。凭密码或照片卡用卡时,可免示身份证件。 十一、密码遗忘,不办理密码的查询,申领人可凭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密码更换或补发新卡手续。 十二、申领人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发卡机构记入申领人存款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申领人必须承担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的责任。未经发卡机构允许,申领人不得超过发卡机构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 十三、申领人的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申领人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起至次日24时(含)之内; 2.申领人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3.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申领人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拒绝的; 4.申领人泄露密码。 十四、如申领人与特约单位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申领人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一切债务。 十五、如遇太平洋卡交易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该交易确实存在,申领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十六、申领人使用的太平洋卡有效期满,如不需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凡未通知的,发卡机构视同申领人将继续用卡,并为其换制新卡,同时从申领人存款账户中主动收取太平洋卡年费。 十七、申领人如要中途停止使用其附属卡时,应将停止使用的附属卡交还发卡机构,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申领人负责。申领人如要补领附属卡时,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十八、申领人领用太平洋卡后要求销户时,须在发卡机构受理销户申请45天后,并将全部太平洋卡交还发卡机构,及清偿了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债务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十九、本须知未尽事宜按发卡机构的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附:七 申领使用太平洋借记卡须知 一、太平洋万事顺卡和太平洋互连卡是交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太平洋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这两种卡,在任何情况下都同等使用。 二、太平洋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申领时不需提供担保;使用时必须先存款后用款,不能透支。 三、申领人或申领单位应如实地向发卡机构提供申领太平洋卡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申领人或申领单位若领有附属卡,应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共同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和本须知,并承担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费用。 五、申领人或申领单位的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所产生的后果由申领人或申领单位负责。 六、申领人或申领单位的持卡人(只限在特约单位的销售点终端〈POS〉)在发卡机构及其所属的营业网点和跨系统发卡行的柜面终端、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上使用太平洋卡,只须密码输入正确,该交易款项即记入申领人或申领单位存款账户,申领人或申领单位对此类交易负全部责任。凭密码或照片卡用卡时,可免示身份证件。 七、申领人或申领单位的持卡人因使用太平洋卡(包括主卡、附属卡,下同)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发卡机构记入申领人或申领单位存款账户;申领人或申领单位只限在该账户余额内使用。 八、密码遗忘,不办理密码的查询,申领人或申领单位的持卡人可凭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密码更换或补发新卡手续。 九、申领人或申领单位持卡人的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后,应立即向发卡机构及其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书面申请挂失手续;书面挂失手续办妥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申领人或申领单位承担。 十、如申领人或申领单位的持卡人与特约单位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申领人或申领单位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一切交易款项和费用。 十一、如遇太平洋卡交易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该交易确实存在,申领人或申领单位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十二、申领人或申领单位如要中途停止使用其附属卡时,应将停止使用的附属卡交还发卡机构,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申领人或申领单位负责。申领人或申领单位如要补领或增加附属卡时,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十三、申领人或申领单位领用太平洋卡后要求销户时,须在发卡机构受理销户申请7天后,并将全部太平洋卡交还发卡机构,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十四、本须知未尽事宜按发卡机构的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