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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02-16 09:15 次阅读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10日  交银发[1998]468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是交通银行实现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交通银行完善一级法人、两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实施《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行必须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按照执行。   附:一 关于学习贯彻《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促进交通银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的宣传提纲   一、制定《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意义   经过两年多的广泛酝酿和反复讨论,《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出台了,这是交通银行完善总分行管理体制,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措施。   (一)实施《办法》是交通银行规范化管理的客观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后,交通银行依照公司法的要求,实现了从多法人体制向全行一个法人体制的转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实施后,交通银行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制定了《交通银行内部管理职责划分行办法》、《交通银行内部评级办法》和《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实行了"一级法人、两级管理、分级经营、分类授权、分别核算"的管理体制。交通银行确立了建立规范化商业银行的目标,对交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全行一个法人管理体制。   (二)《办法》强化了管辖分行的管理职能,进一步明确了管辖分行在交通银行管理体制中的作用   通过管辖分行对辖属行进行管理,这是交通银行管理体制的特色之一,《交通银行内部管理职责划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管辖分行管理职能的若干意见》对管辖分行的管理职能作了规定。《办法》则进一步从法律的角度,通过授权的方式将管辖分行的职能规范化,制度化。通过授权管辖分行负责人对辖属行负责人进行转授权,明确管辖分行的权力和职责,从而真正实现交通银行全行一个法人、二级管理的经营管理体制。   (三)《办法》与交通银行现行的有关授权制度互相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首先,《办法》考虑到交通银行规范化管理的实际和交通银行的现行管理体制,除了体现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业务授权的有关规定外,还充实了人权、事权、财权的内容,使交通银行的授权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其次,《办法》将《交通银行内部评级办法》作为确定授权的主要依据写入条款和授权书之中。再次,《办法》同时注意了与《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所确定的授权、转授权内容和方式的衔接,要求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和辖属行必须在被授权的范围内,按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规定的内部授权程序,对内部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必须报送总行备案。此外,《办法》注意与《交通银行内部管理职责划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   (四)《办法》明确了权限,强化了分支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办法》在规定授予权限的同时,直接将权力和责任与被授权的个人挂钩,并要求被授权人严格依照授权书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受权人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越权经营的责任由受权人承担;《办法》同时规定受权人越权从事经营活动,按照刑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处理。   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授权的概念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是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即交通银行行长(《办法》中称为授权人)代表交通银行总行对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负责行长(《办法》中称为受权人)授权,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行长代表其所在分行,在分行的经营权限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在授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转授权作了规定,即管辖分行、直属分行的行长(在转授权时简称转授权人)代表其所在分行,在其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本行副职行长、辖属行行长(《办法》称为转受权人)进行业务活动、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授权。   为加强各行对下属机构的管理,《办法》除了规定受权人对本行副职行长的授权外,进一步规定各行必须按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程序对内部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的负责人进行授权。《办法》所规定的授权与《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授权有所不同,后者侧重于对岗位权限的规定。各行必须在岗位授权的基础上对内部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的负责人进行授权。   (二)授权的内容和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商业银行进行业务授权,交通银行的授权不仅包括业务授权,同时还包括人事和财务的授权。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将授权分为两大类,即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基本授权是指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一般业务权限、人事权限和财务权限的规定;特别授权是指对基本授权范围内的某一特定事项的授权或某项特殊业务、创新业务临时性授权。特别授权只能由总行实施,特别授权一般也不能进行转授权。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采取发放授权书的方式。交通银行行长对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行长颁发《授权书》,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行长对本行副职行长和辖属行行长颁发《转授权书》。   (三)关于授权的时限   《办法》规定授权的时限与各行行长的任期相一致;授权的调整要与内部评级相结合,将评级结果作为变更授权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对分行行长发出任免通知时,同时颁发新的法人授权书;考虑到人事工作中的衔接问题,出现受权人、转受权人变更,而新的受权人、转受权人又未到位的情况下,总行可通过《特别授权书》的方式对临时负责人授权。   (四)关于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的公示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内部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书,双方应当按授权书和授信书规定的授权授信范围签订合同。"这是公告的变通方式。《办法》要求分支机构必须将其授权权限告知客户。由于纠纷发生时是否出示授权书和授信书的举证责任在银行,因此,为表明银行已向客户出示了授权书,业务合同中应具备"客户已核实了授权书"的条款。   (五)关于授权的变更方式   在授权发生变更时,一般颁发《授权变更通知书》。《办法》进一步规定发放《授权变更通知书》后的一定时限内,必须更换法人授权书。在新的授权书下达前,受权人和转受权人必须依照《授权变更通知书》和《授权书》执行。   (六)关于授权工作的管理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法律部门,应负责本行的授权、授信方面的事务"。目前总行成立了法律事务室,各分支行中有的已设立了法律机构,但大多是非独立机构,隶属于信贷、监察部门或办公室,绝大多数分支行尚未设立法律机构。为此,《办法》中规定受权人的权限由总行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授权人审定,具体授权手续由法律事务室办理。管辖分行的转授权由管辖分行的法律部门(或办公室)办理转授权手续。   关于越权行为的处罚问题,《办法》中规定"具体处罚由监察室牵头,会同人教部门实施。"   三、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实施步骤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总行行长将在1999年第一季度向现任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行长或负责人下发《授权书》,明确各行行长或负责人在其任期内的职责。管辖分行应在被授权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对辖属行的转授权。   在授权和转授权基础上,受权人和转受权人必须依照《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完善内部授权。   交通银行的《授权书》、《转授权书》和一系列与授权相关通知书由总行法律事务室统一制定,并由总行统一印制。各行不自行印制上述文件。授权文件必须由专人严格管理。   特此通知   附:二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交通银行统一管理与集中经营,增强交通银行防范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障交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交通银行内部评级办法》和《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银行实行一个法人、两级管理的总分行管理体制。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辖属行均为交通银行的分支机构,依法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交通银行行长。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是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受权人)代表总行对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负责人(以下简称受权人)的职务行为的授权,即授权人对受权人代表该分行进行业务活动、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   交通银行的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受权人(在转授权时简称为转授权人)在其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本行副职行长、辖属行负责人(以下简称转受权人)代表该分行从事业务活动、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实行分级授权、区别对待、权责一致的原则,授权人可根据各行的不同情况明确各受权人的授权权限。   第五条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采取下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和《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的方式。   第六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各项权力。   受权人、转受权人在实施被授予的权力时,必须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完成总行下达的各项计划。   第二章 授权的分类、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包括:业务授权、人事授权和财务授权,分别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业务权限、人事权限和财务权限。   第八条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类。   基本授权是指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一般银行业务权限、人事权限和财务权限的规定。经基本授权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基本权限。   特别授权是指对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的授权或某项特殊业务、创新业务临时性授权。经特别授权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特别权限。   第九条 基本授权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授权人向受权人授权,签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   (二)转授权人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向转受权人授权,并由转授权人向转受权人签发《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第十条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必须使用总行的统一格式,并上报总行备案。   第十一条 授权人可根据需要向受权人、转受权人进行特别授权,并由授权人向受权人、转受权人签发《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   《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只能由授权人签发,除《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注明允许转授权的情况外,经特别授权产生的权限只能由受权人或转受权人自己行使。   第十二条 交通银行行长对境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或地区的法律和惯例另行规定。   第三章 授权工作管理和授权程序   第十三条 交通银行总行负责管理全行的授权工作。在交通银行总行主管部门拟定受权人权限后,经授权人审定,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具体办理授权手续。   管辖分行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转受权人的权限,经转授权人审定后,由管辖分行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办公室)办理对转受权人的转授权手续。   第十四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和《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文本统一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制作。   第十五条 交通银行基本授权的期限与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任职期限相一致。授权书、转授权书自授权人、转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免职时终止。   授权人在受权人的任期内、转授权人在转受权人的任期内可根据内部评级结果对所授权限进行调整。转授权人被授予的权限被调整时,对转受权人的转授权也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因办理特殊事项需要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时,应向总行主管部门或通过管辖分行向总行主管部门提交特别授权申请书和行使该特别授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其他所需资料,经总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分管行长批准后,由总行法律事务室统一制作《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报授权人审定签字后下发。   第四章 授权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在基本授权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授权人、转授权人可变更或撤销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基本授权:   (一)受权人、转受权人发生违法、违纪或重大越权行为;   (二)因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三)国家进行政策性调整;   (四)交通银行进行内部调整或该行的评级级别发生变化;   (五)授权人认为需要进行撤销或变更授权的其他情况。   在特别授权期限内发生上述情况,授权人可变更或撤销其特别授权。   第十八条 授权人、转授权人的变更不影响受权人、转受权人在其任期内继续行使被授予的权力。受权人、转受权人变更时,授权人可通过特别授权书的方式授权新的受权人或新的转受权人代为行使原受权人或转受权人的权力,直至新的《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或《交通银行转授权书》下达之日为止。   第十九条 授权的变更程序是:   总行各主管部门向分管行长提交变更授权的书面建议,经分管行长同意后,通知总行法律事务室制作《交通银行授权变更通知书》并重新制作《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经授权人审定签字后下发给受权人。   重新制作的《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重新制作的《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下发至受权人前,受权人必须依照《交通银行授权变更通知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重新制作的授权书下发至受权人之日起10日内,受权人必须将原授权书退回授权人,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转授权发生变更时,比照上述方式变更转受权人的授权。   第二十二条 授权、转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而终止:   (一)授权、转授权期限届满;   (二)授权、转授权被变更,被变更的原授权终止;   (三)授权、转授权被撤销,被撤销的授权终止;   (四)受权人、转受权人代表的机构被撤销;   (五)受权人、转受权人被解除或辞去职务;   (六)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授权、转授权发生变更后,受权人、转受权人应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在30日内对内部职能部门的权限作相应的变更。   第五章 授权制度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稽核部、监察室、人教部、法律事务室负责对全行的授权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授权的变更和终止提出意见。经分管行长同意并经授权人审定后变更或终止受权人的某项权限,由法律事务室办理上述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二十五条 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各业务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监察部门、人教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有权对转授权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转授权的变更和终止提出意见。经分管行长同意并经转授权人审定后变更或终止转受权人的某项权限,由法律部门(或办公室)实施上述变更或终止事项。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依照授权书、转授权书所确定的权限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转受权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越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构成越权行为的,应承担越权部分的经济责任,对交通银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追究越权人经济责任外,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越权行为还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纪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管理的职工越权的,除追究该职工的越权责任外,还应追究该职工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受权人、转受权人在管理上有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转受权人越权从事经营活动,除追究该转受权人的越权责任外,转授权人有管理上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十条 总行人教部、监察室或管辖分行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有权对受权人、转受权人进行监督、处罚,具体处罚由监察室牵头会同人事部门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应将《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和《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同级行和外汇管理局同级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被授权的范围内,按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对其所在分行的内部职能部门和下属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授权。   第三十三条 交通银行行长对交通银行总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授权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各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其主营业场所张贴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总行下发的授权书;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必须向其出示授权书,并在所签订的业务合同中写明"该客户已核实有关授权内容"的条款。   第三十五条 交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总行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   (适用于管辖分行)   编号: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现代表总行委任    为交通银行    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权人),任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明确受权人在任期内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受权人进行授权,特制定本授权书。   第一条 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受权人在被授予的权限内通过直接管理和转授权对辖属行行使下列人事、业务、财务的管理权:   (一)聘任、解聘、调配、考核、奖惩辖属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审核辖属行人事、财会、稽核、监察、保卫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对辖属行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二)监督、控制、检查并部分调整辖属行劳动工资计划。   (三)下达总行确定的辖属行的营运资金、公益金。   (四)确定辖属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五)调剂辖属行资金头寸的余缺,对总行划拨的统筹资金在辖内进行调剂。   (六)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对辖属行资金拆借业务和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七)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按总行确定的标准审批辖属行固定资产购置及其他项目。   (八)审核辖属行的营业性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辖属行的内部机构。   二、受权人在被授予的权限内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全面负责处理分行对外的具体事务,负责执行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   (二)管理、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合理使用分行营运资金、公益金和工资总额,对分行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负责。   (三)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四)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分行本部人事、财会、稽核、保卫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先上报总行审核;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上报总行审查。   (五)按总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六)执行总行下达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七)拟定本行的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   三、全面负责分行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分行的经营范围是:   (二)受权人的基本授权是:   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   2.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               ;   3.货币市场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    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    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上限:    万元。   4.授信权限:贷款总额上限为    万元,其中外汇贷款  万美元;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    万元或    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    万元。   5.利率浮动权限:                    。   6.承兑权限:   承兑总额上限为    万元;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    万元。   7.担保权限:   担保总额上限为    万元;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    万元。   8.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    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    万美元;   单笔进口信用证开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    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    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    万元。   9.现金支付审批权限:                。   10.证券买卖审批权限:               。   11.外汇买卖审批权限:                。   12.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   13.其他业务权限:                     。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决定。   四、处理涉及分行和辖属行的经济纠纷,代表分行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   (一)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单笔总金额(利息计算在内)在     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受权人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自行处理。   超出受权人处理权限,或对本行信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总行。   (二)诉讼权限:诉讼标的在     万元以下、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受权人可自行起诉、应诉和进行其他有关诉讼活动。   超出上述标的金额,或第一审在高级人民法院(含高级人民法院)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总行。   (三)受权人在诉讼案件和非诉讼经济纠纷中自行决定放弃权利的最高限额为     万元。   (四)处理辖属行超过转授权权限的上报案件。辖属行超过转授权权限同时符合管辖分行应上报案件条件的案件,应审核后上报总行。   (五)受权人为涉讼案件可从事以下活动:   1.起诉和应诉;   2.接受各种动产、不动产、商品、各种商业票据、权益凭证及其他财产作为质押和抵押,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有权以合法方式变卖、拍卖该押品;   3.追索本行应收债权款项及财产,并为此采取一切相应的措施,在本行债务人破产时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   4.聘用或解聘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经纪人等。   第二条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对分行业务职能部门的经营权限加以明确,并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要求执行;受权人及其授权业务人员对客户的授信,必须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客户授信制度的规定执行,授信不得超过总行的授权范围。   第三条 受权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受权人对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授权人对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通银行的行为,对交通银行无约束力。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   第六条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本授权书关于授权人与受权人关系方面的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七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授权书一式  份,授权人执有  份备查,受权人执有  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   (适用于直属分行)   编号: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现代表总行委任     为交通银行     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权人),任期自     年   月    年   月   日止。为明确受权人在任期内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制定本授权书。   第一条 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受权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全面负责处理分行对外的具体事务,负责执行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   (二)管理、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合理使用营运资金、公益金、工资总额;对分行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负责。   (三)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四)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分行本部人事、财务、稽核、保卫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先上报总行审核;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上报总行审查。   (五)按总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六)按总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应由总行审批的各项贷款。   (七)执行总行下达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八)拟定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   二、全面负责分行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分行的经营范围是:                (二)受权人的基本授权是:   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   2.货币市场的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     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     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上限:     万元。   3.授信权限:   贷款总额上限为    万元,其中外汇贷款    万美元;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     万元或    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    万元。   4.利率浮动权限:                 。   5.承兑权限:   承兑总额上限为     万元;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     万元。   6.担保权限:   担保总额上限为     万元;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     万元。   7.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     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     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开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     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     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     万元。   8.现金支付审批权限:              。   9.证券买卖审批权限:              。   10.外汇买卖审批权限:             。   11.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   12.其他业务权限: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决定。   (三)受权人对须由总行特别授权的事项,必须上报授权人。   三、处理涉及分行的经济纠纷,代表分行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   (一)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单笔总金额(利息计算在内)在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受权人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自行处理;   超出受权人处理权限,或对本行信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总行;   (二)诉讼权限:诉讼标的在     万元以下、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受权人可自行起诉、应诉和进行其他有关诉讼活动;   超出上述标的金额,或第一审在省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总行;   (三)受权人在诉讼案件和非诉讼经济纠纷中自行决定放弃权利的最高限额为     万元。   (四)受权人为涉讼案件可从事以下活动:   1.起诉和应诉;   2.接受各种动产、不动产、商品、各种商业票据、权益凭证及其他财产作为质押和抵押,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有权以合法方式变卖、拍卖该押品;   3.追索本行应收债权款项及财产,并为此采取一切相应的措施,在本行债务人破产时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   4.聘用或辞退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经纪人等。   第二条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对分行业务职能部门的经营权限加以明确,并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要求执行;受权人及其授权的业务人员对客户的授信,必须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客户授信制度的规定执行,授信不得超过总行的授权范围。   第三条 受权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受权人应对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授权人对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通银行的行为,对交通银行无约束力。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   第六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关于授权人与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第八条本授权书一式  份,授权人执有  份备查,受权人执有  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适用于辖属行)   编号: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    行(以下简称该行)系    分行(以下简称管辖分行)的辖属行,为明确该行行长    (以下简称转受权人)在任期内(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代表该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根据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人)的授权,交通银行    分行行长    (以下简称转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转受权人进行转授权,特制定本转授权书。   第一条 转受权人有权代表该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转受权人在转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对该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全面负责处理该行对外的具体事务,负责执行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   (二)管理及营运该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合理使用营运资金、公益金、工资总额;对该行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负责。   (三)设计该行的行政架构,管理该行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四)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管辖分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人事、财会、稽核、监察、保卫部门的负责人任免必须事先上报管辖分行审核;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上报管辖分行审查。   (五)按管辖分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六)按管辖分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应由管辖分行审批的各项贷款。   (七)执行管辖分行确定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八)拟定营业机构设置计划,由管辖分行转报总行审批。   二、全面负责该行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该行的经营范围是:                    (二)转受权人的基本授权权限是:   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   2.货币市场的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     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     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权限:     万元。   3.授信权限:   贷款总额上限为    万元,其中外汇贷款    万美元;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    万元或    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     万元。   4.利率浮动权限:                   。   5.承兑权限:   承兑总额上限为     万元;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     万元。   6.担保权限:   担保总额上限为     万元;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     万元。   7.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为     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为     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     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     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     万元。   8.现金支付审批权限:                 。   9.证券买卖审批权限:                 。   10.外汇买卖审批权限:                 。   11.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12.其他业务权限:                      。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转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须逐笔上报转授权人审批决定。   (三)转受权人对须总行特别授权的事项,由管辖分行转报总行审批。   三、处理涉及该行的经济纠纷,代表分行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   (一)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单笔总金额(利息计算在内)在      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转受权人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自行处理。   超出转受权人处理权限,或对本行信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应及时上报管辖分行,由管辖分行决定处理的方式。   (二)诉讼权限:诉讼标的在      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转受权人可自行起诉、应诉和进行其他有关诉讼活动。   超出上述标的金额的经济纠纷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管辖分行。   (三)转受权人在诉讼案件和非诉讼经济纠纷中自行决定放弃权利的最高限额为      万元,超过上述金额的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管辖分行。   (四)转受权人为涉讼案件可从事以下活动:   1.起诉和应诉;   2.接受各种动产、不动产、商品、各种商业票据、权益凭证及其他财产作为质押和抵押,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有权以合法方式变卖、拍卖该押品;   3.追索本行应收债权款项及财产,并为此采取一切相应的措施,在本行债务人破产时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   4.聘用或解聘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经纪人等。   第二条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对该行业务职能部门的经营权限加以明确,并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要求执行;转受权人及其授权业务人员对客户的授信,必须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客户授信制度的规定执行,授信不得超过管辖分行核定的授权范围。   第三条 转受权人或其授权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受权人应对转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   了转授权人对转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转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转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通银行的行为,对交通银行无约束力。转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第五条 转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转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但须报交通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条 本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交通银行总行。本转授权书关于转授权人和转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七条 本转授权书自转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转授权书一式  份,转授权人执有  份,转受权人执有  份备查,报总行  份备案。   交通银行   分行: (公章)   转授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转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适用于管辖分行行长对副行长转授权)   编号: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为明确     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副行长     (以下简称转受权人)在任期内(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根据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人)的授权,交通银行    分行行长     (以下简称转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转受权人进行转授权,特制定本转授权书。   第一条 转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协助转授权人对辖属行行使下列人事、业务、财务的管理权:   (一)建议聘任、解聘、调配、考核、奖惩辖属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建议任免辖属行人事、财会、稽核、监察、保卫部门负责人;   (二)在转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控制、检查并部分调整辖属行劳动工资计划;   (三)在转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审核辖属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报转授权人审批;   (四)负责制定辖属行资金头寸调剂计划和总行划拨的统筹资金在辖内的调剂计划,报转授权人审批;   (五)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协助转授权人确定辖属行贷款的审批标准;   (六)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协助转授权人确定辖属行固定资产的审批标准;   (七)协助转授权人按标准审批辖属行固定资产购置及其他项目;   (八)协助转授权人审核辖属行的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   二、协助转授权人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协助转授权人管理、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在被转授权的范围内对分行的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和对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的执行负责;   (二)协助转授权人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的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三)建议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   三、在下述额度内负责分行以下业务的审批: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   (二)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                 。   (三)货币市场的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      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      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权限:      万元。   (四)授信权限: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     万元或    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    万元。   (五)承兑权限: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     万元。   (六)担保权限: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     万元。   (七)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     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为     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     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保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     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     人民币万元。   (八)现金支付审批权限:              。   (九)证券买卖审批权限:              。   (十)外汇买卖审批权限:              。   (十一)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   (十二)其他业务权限:                  。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转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转授权人审批决定。   第二条 转受权人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三条 转受权人应对转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转授权人对转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转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转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通银行的行为,对交通银行无约束力。转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转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转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但须报交通银行总行备案。   第五条 本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本转授权书关于转授权人和转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六条 本转授权书自转授权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转授权书一式  份,转授权人执有  份备查,转受权人执  份,  份报总行备查。   交通银行  分行:(公章)   转授权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转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适用于直属分行行长对副行长转授权)   编号: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为明确     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副行长     (以下简称转受权人)在任期内(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根据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人)的授权,交通银行     分行行长     (以下简称转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转受权人进行转授权,特制定本转授权书。   第一条 转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协助转授权人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协助转授权人掌管及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在被转授权范围内对分行的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和对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的执行负责;   (二)协助转授权人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行政、人事、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三)建议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   二、在下述额度内负责分行以下业务的审批: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   (二)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               。   (三)货币市场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     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     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权限:     万元。   (四)贷款权限: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     万元或     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     万元。   (五)承兑权限: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     万元。   (六)担保权限: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     万元。   (七)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金额上限为     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为     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     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     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     人民币万元。   (八)现金支付审批权限:        。   (九)证券买卖审批权限:        。   (十)外汇买卖审批权限:        。   (十一)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   (十二)其他业务权限:            。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转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转授权人审批决定。   第二条 转受权人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三条 转受权人应对转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转授权人对转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转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转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通银行的行为,对交通银行无约束力。转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而受损失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第四条 转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转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但须报交通银行总行备案。   第五条 本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本转授权书关于转授权人和转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六条 本转授权书自转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转授权书一式  份,转授权人执有  份备查,转受权人执有  份,份报总行备案。   交通银行  分行: (公章)   转授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转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   (适用于业务、人事和财务的特别授权)   编号: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在     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基本授权书)中委任     为交通银行     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权人),任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基本授权书规定了受权人在任期内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现在授权人出于业务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特别授权书。   第一条 受权人在基本授权书授权的范围以外、在本授权书规定的权限以内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   第二条 超出本授权书和基本授权书授权范围的事项,受权人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决定。   受权人对须由授权人另行特别授权的事项,必须上报授权人。   第三条 受权人在办理本授权书授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对外应向对方出示本授权书,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在相关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本授权书未涉及的授权事项仍应适用基本授权书的规定。   基本授权书与本授权书的规定不一致的,在特别授权有效期内适用本授权书的规定,基本授权书的相关规定停止生效。本授权书终止生效后,若基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尚未届满,则基本授权书的相关规定继续生效。   第五条 受权人应对授权人负责,严格地执行本授权书和基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授权人对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授权书和基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通银行的行为,也不得约束交通银行。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而蒙受的损失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第六条 授权人有权单方面撤销对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   第七条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关于授权人与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各主管部门有关的规章制度办理。   第八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授权书一式  份,授权人执有  份备查,受权人执有  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   (适用于分行人事变动的特别授权)   编号: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代表总行在     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基本授权书)中委任     为交通银行     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权人),任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因人事安排的需要,授权人委任     (以下简称特别受权人)代替受权人,代表分行行使基本授权书规定的基本权限,直至总行下发新的授权书为止。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本授权书一式  份,授权人执有  份备查,特别受权人执有  份备查。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变更通知书   (适用于管辖分行、直属分行)   编号: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根据《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交通银行行长     (以下简称授权人)代表总行决定对     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原授权书)授予     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权人)代表分行可实施的权限内容和范围作如下变更:   本通知书自授权人签名、盖章之后生效。   本通知书生效之后,原授权书与之不符之内容终止生效。授权人有权根据本通知书和原授权书的内容重新颁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新授权书)。新授权书生效后,原授权书全部内容自动终止生效,受权人应于收到新授权书之日起10日内将其退回总行法律事务室。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九 交通银行撤销授权通知书   (管辖分行、直属分行通用)   编号: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根据《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交通银行行长    (以下简称授权人),代表总行决定撤销    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授予    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   (以下简称受权人)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全部权限。   本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通知书生效后,授权书自动终止生效。   受权人应在收到本通知书10日内将授权书交还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