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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卡收单业务资金清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02-16 09:06 次阅读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卡收单业务资金清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7年8月1日  农银发[1997]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为适应我行国际卡收单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EDC收单方式下的资金清算行为,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卡收单业务资金清算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转发所属国际卡收单业务经办行。各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信用卡部备案。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用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卡收单业务资金清算办法(试行)   为适应农业银行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资金清算渠道,加快资金清算速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国际卡处理中心进行资金清算的收单业务。   第一章 账户的设置和使用   本章所指的账户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信用卡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处理中心)的境外账户,农业银行系统各国际卡收单行(以下简称收单行)的境内账户和特约商户的账户。   第一节 处理中心境外账户的设置和使用   第一条 为适应外汇资金清算的需要,处理中心应开立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往来账户,用于办理威士卡、万事达卡和运通卡的外汇资金清算。   第二条 各收单行统一通过处理中心进行威士卡、万事达卡和运通卡的境外资金清算。   第二节 收单行账户的建立和使用   第三条 各收单行的国际业务部可在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开立外汇账户,用于办理威士卡、万事达卡、运通卡、大来卡及JCB卡的外汇资金清算。   第四条 对商户以人民币进行资金结算的,可在农行营业机构开立人民币往来账户,用于办理代理国际卡的资金清算。   第五条 对商户以外币进行资金清算的,可在当地国际业务部开立外汇资金往来账户,用于办理国际卡的外汇资金清算。   第三节 商户账户的建立和使用   第六条 特约商户可在农行或他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账户,用于办理国际卡的资金清算。   第七条 对于人民币或外汇账户开在他行的特约商户,应要求其向收单行提供开户行的有关资料,用于办理资金的划转。   第二章 会计核算   处理中心建立EDC电子清算系统后,将交易数据集中到处理中心,统一与国外清算,清算过程中所需的资金垫付由处理中心承担。   第四节 收单行与商户之间的清算处理程序   第八条 交易数据经收单行与商户核对无误后,收单行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将扣除手续费后的交易金额划入商户账户。   第九条 收单行与商户结算的会计分录:   1.以人民币与商户结算时,   借:760其他应收款(人民币)贷:011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人民币)贷:801活期存款--××商户(人民币)   2.以外币与商户结算时,   借:760其他应收款(外币)   贷:011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外币)   贷:801活期存款--××商户(外币)   若商户在他行开户,则通过人民币或外币票据交换划入商户账户。为避免汇率损失,收单行应将手续费收入当天结汇,以人民币记账。   第十条 收单行收到处理中心下划的交易资金后,会计分录如下:   1.以人民币与处理中心清算时,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人民币)   贷:760其他应收款(人民币)   2.以外币与处理中心清算时,款项通过清算中心划拨到收单行国际业务部,   借:715存放系统内款项--当地国际业务部户(外币)   贷:760其他应收款(外币)   第五节 处理中心与收单行的清算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处理中心收到各收单行上传的交易数据后于当日向收单行划付相关款项。   第十二条 以人民币与收单行清算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760其他应收款(人民币)   贷:603全国电子汇兑往来(人民币)   第十三条 以外币与收单行清算时,处理中心通过SWIFT指示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将交易款项下划给收单行的国际业务部,会计分录如下:   借:760其他应收款(外币)   贷:715存放系统内款项--清算中心户(外币)   第六节 处理中心与国际信用卡组织及公司的清算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万事达国际组织、威士国际组织和运通公司接到农行发出的国际卡交易数据时通过纽约银行贷记农行。   第十五条 处理中心收到纽约银行的入账通知后,会计分录如下:   借:713存放同业款项--纽约银行(美元)   贷:844外汇买卖--汇买价(美元)   借:844外汇买卖--汇买价(人民币)   贷:011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人民币)   贷:823系统内存放款项--处理中心户(人民币)   第十六条 处理中心将代理国际卡的交易数据上传给大来公司和JCB公司后,从大来公司和JCB公司设在清算中心的备用金账户中划款,会计分录如下:   1.处理大来卡的会计分录为:   借:715存放系统内款项--清算中心户(美元)   贷:844外汇买卖--汇买价(美元)   借:844外汇买卖--汇买价(美元)   贷:011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人民币)   贷:823系统内存放款项--处理中心户(人民币)   2.处理JCB卡的会计分录为:   借:715存放系统内款项--清算中心户(日元)   贷:844外汇买卖--汇买价(人民币)   借:844外汇买卖--汇买价(人民币)   贷:011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人民币)   贷:823系统内存放款项--处理中心户(人民币)   第十七条 国际卡组织和公司扣除的应由处理中心支付的授权及清算的正常费用,处理中心会计分录为:   借:031业务管理费(美元)   贷:713存放同业款项--纽约银行户(美元)   第七节 拒付款项的处理   第十八条 如发生拒付款项,处理中心将协助收单行查询,待查明原因后,如属收单行的失误造成发卡行拒付,处理中心则相应地从收单行往来资金中扣除。   第十九条 处理中心对拒付款项的处理   1.处理中心收到纽约银行的借记通知时,会计分录为:   借:823系统内存放款项--处理中心户(美元)   贷:713存放同业款项--纽约银行(美元)   2.待查明原因后,属收单行或特约商户的责任时,会计分录为:   借:823系统内存放款项--××收单行户(人民币)   或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人民币)   贷:844外汇买卖--汇买价(人民币)   借:844外汇买卖--汇买价(美元)   贷:823系统内存放款项--处理中心户(美元)   第三章 账户核对   第八节 对账单的发送   第二十条 收单行须向商户发送日、月对账单。日对账单上须注明每笔业务卡号、交易金额、交易日期等要素。月对账单上应注明当月交易总笔数及总金额。   第二十一条 处理中心通过系统软件将每日发生业务的金额和笔数传送给各收单行。每月初由处理中心向分行发送上月对账单。   第九节 对账单的核对   第二十二条 收单行在收到处理中心每日发送的对账单,应及时核对,如与上传给处理中心的数据有误时,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处理中心查询。   第二十三条 收单行收到处理中心每月发送的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回执寄回处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如账务有误,经双方查询及确认后,由处理中心调整收单行账目,收单行在收到报单后再行调账。   第四章 查  询   第十节 收单行向处理中心查询   第二十五条 收单行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处理中心查询,同时提供有关业务涉及的卡种、金额、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处理中心收到收单行有关账务方面的查询后,要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有关特殊交易的查询,处理中心应协助收单行与国际卡公司或发卡行办理,具体规定详见《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特殊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一节 处理中心向收单行查询   第二十八条 处理中心可以传真方式向收单行查询,同时提供有关业务涉及的卡种、金额、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收单行收到处理中心发来查询后,应及时办理,将查询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