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10日 国税函发[1995]058号 最近,接到一些省市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经向有关 方面了解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4]54号)中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 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的规定精神,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所得税不属于金融保险 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所得税税款入地方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