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2008-02-16 09:02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1995年1月23日 财税字[1995]00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   关于享受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校办工厂免   征所得税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   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   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二、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及本文第一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   受《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