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8日 国税函[1999]465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 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