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 《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 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 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 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 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 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 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 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 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 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 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 增值税”科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 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 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 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 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 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 计分录。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 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 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 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