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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通知

2008-02-16 09:00 次阅读

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关于加强“专项控制商品”   管理的通知   财控字[1996]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行管局、全国政协行管   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为纠正目前中央在京单位中存在的违反集团消费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购买专   项控制商品的现象,保证国家对控制集团消费的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根据八届全   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通过的“九五”计划纲要中指出“严格控制社会集团消费”的精   神,现就如何加强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的集团消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全国控办(93)控购字第6号文件规定的   专项控制商品品目(品目名称附后)。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大轿车和小汽车实行“定编   证”管理制度。购买其它六种专项控制商品要按财务管理渠道,分别报经国务院机关   事务管理局、中直管理局、全国政协、全国人大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控办或控办委托   审批的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购买。   二、一九九六年专项控制商品指标限额,财政部控办已以财控办字(1996)1号文   件分数量指标和金额指标下达到各部门,请各部门严格掌握使用。单位上报的专控商   品申请,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专控指标已用完的单位,应事先申请办理   追加指标手续,否则主管部门不受理报批手续。   三、财政部控办下达给各部门的一九九六年专项控制商品指标限额,各主管部门   要尽快分解到所属单位,并将指标列入本部门一九九六年度财务大检查的一项内容。   对随意超指标购置专控商品或未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购买专控商品的单位,一经   查出要按违反控购纪律论处。财政部控办将会同主管部门随时对单位执行控购政策情   况进行检查。   四、请新成立单位以及尚未编办一九九六年专项控制商品购买计划的单位抓紧时   间补报。   附件: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   附件:   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   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2.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3.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4.录像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   5.空气调节器(指用于调节室内温度、湿度的各种设备,包括制冷机、制热机、   增湿机、除湿机、负氧离子发生器等,不包括中央空调)   6.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机、激光视盘、卡拉   OK机及音箱、音柱等)   7.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   8.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