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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补贴问题的复函

2008-02-16 09:00 次阅读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补贴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财政局、广东省财政厅:   天津财政企三〔1990〕53号和粤财外便〔1990〕87号函悉。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各项补贴的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1986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凡不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特区办,经贸部、   劳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