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察事业费开支范围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监察部 [颁布文号]财文字[1989]20号 [颁布日期]1989.03.06 [实施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阅[1988]167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部(89)财预字4号文关于增设监察事业费科目的通知要求,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并根据监察业务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将监察事业费开支范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事业费开支范围。 1.监察机关办案、检查、举报费。包括行政监察工作人员办案、检查、调查的差旅费,技术处理费和检举人、来访申诉人的接待费。 2.监察业务设备购置费。包括查处违反政纪案件取证的照相机、录音机,业务车辆和档案柜的购置费。 3.专业会议费。包括监察机关(不含行政管理会议)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经费。 4.监察机关事业单位经费。包括事业单位按规定开支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及其有收入,但收入不能弥补支出的事业单位差额补助费。 5.监察业务干部培训费。包括业务干部短期(培训时间在半年以内)培训费。 6.业务书刊购置费和资料印刷费。包括监察业务书刊、法规、制度文件汇编印刷费和监察业务书箱、报刊、资料购置费。 二、监察事业费支出,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监察部开支的监察事业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各级开支的监察事业费,分别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解决。 三、安排监察事业费开支,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严禁用于规定范围以外的开支。 四、为了管好用好监察事业费,各级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事业费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并结合各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