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差人员乘坐 交通工具、住宿等级标准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文号]财文字[1990]323号 [颁布日期]1990.07.25 [实施日期] 辽宁省财政厅: 你厅[1990]辽财文字第187号《关于如何确定有关职务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商得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省机关中二级局的副局长(正处级),以及享受相当于这一级待遇的被任命、聘任的正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级标准,应按处级人员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师职人员,到地方后,现任职务是县(处)级职务或县(处)级以下职务的,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级标准,应按现任职务执行。工作人员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是根据出差人员的现任行政、技术职务和工作需要而制定的,是工作待遇,不属于生活待遇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