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转发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关于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具体要求〉的函》的通知 1997年12月22日 中银财[1997]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关于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具体要求〉的函》(以下简称“函”)(开行局财会[1997]39号)转发你行,并要求如下: 一、“0591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表外科目原使用规定为:“付方据‘还款凭证’和‘逾期贷款通知书’登记,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实际收回并上划的贷款和逾期转出的各类贷款”,现修改为“付方据‘还款凭证’和代理经办行自制的‘特种转账’凭证登记,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实际收回并上划的贷款和逾期转出的各类贷款”。 二、“0592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表外科目原使用规定为“收方据开发银行‘逾期贷款通知书’登记,反映开发银行转入逾期管理的各类贷款”,现修改为“收方据代理经办行自制的‘特种转账’凭证登记,反映转入逾期管理的各类贷款”。 三、原中银财[1997]873号文中规定的用以记账的“会计凭证”名称与本“通知”如有不同,以本“通知”为准。 四、各代理经办行应按月将有关数据报送总行信贷业务部(报表格式见“函”的附件)。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总行财会部联系。 附:国家开发银行开行局财会[1997]39号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