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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2008-02-16 08:57 次阅读

中国银行关于修订《中国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1997年3月19日 中银财[1997]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根据我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的发展,总行对原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中国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下发你行,请转知辖属,遵照执行。   附: 中国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根据总行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中有关规定,制定《中国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一、基本原则   (一)凡受开发银行委托发放指定用途的各项本、外币贷款,一律按本核算手续办理会计核算。   (二)凡开发银行委托代办的各项贷款,均由开发银行将资金统一划转总行,由总行分别划转各经办行,各经办行收到总行划转的款项后再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各经办行按照开发银行规定的利率按期向借款人计收的贷款利息,以及到期收回的贷款本金,一律通过总行转付开发银行。由开发银行按规定费率计付的代理补助费,也统一由总行分别划转给各经办行。   二、科目及账户设置   (一)增设"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各类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是"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的对应科目。   本科目下设四个二级科目:   "794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或项目分设账户。   "794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技改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或项目分设账户。   "7943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基本建设软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或项目分设账户。   "7944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的专项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单位或项目单位分设账户。   (二)增设"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   凡受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发放各类贷款,开发银行拨来贷款基金时,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不计息。   本科目是"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科目的对应科目。   本科目下设四个二级科目:   "8941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基金"   凡开发银行委托发放基本建设贷款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8942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基金"   凡开发银行委托发放技改贷款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8943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基金"   凡开发银行委托发放基建软贷款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8944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基金"   凡开发银行委托发放专项贷款拨来的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三)在"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二级科目下,增设"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总行专用)。   凡开发银行划拨总行的委托贷款基金,在总行发放贷款或划转分行以前,以及各经办行收回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上划总行,在实际划转开发银行前,用此专户核算,该专户余额按同业存放利率计息。   (四)增设"0588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   凡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计息日应收未收的利息,用此表外科目核算。   本表外科目应区别贷款种类按借款人分设账户。   三、会计核算手续   (一)开发银行将本、外币贷款基金拨入在总行开立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时,会计分录为:   1.收到人民币贷款基金时:   借:913同城人民币银行往来             人民币   贷: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 人民币   2.当收到外汇贷款基金时:   借:705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   外币   (二)总行根据开发银行交来的汇款凭证(汇款凭证用途栏应注明"汇拨代理银行××贷款基金"字样),将基金划拨经办行,会计分录为:   1.拨付人民币贷款基金时:   借: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专户  人民币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2.拨付外汇贷款基金时:   借: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专户   外币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外币   (三)项目经办行收到总行拨入的基金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收账通知或"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1.当收到人民币贷款基金时: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贷: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人民币   2.当收到外汇贷款基金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外币   贷: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外币   同时会计部门应于当日将收账通知交给信贷部门,信贷部门根据委托贷款的种类登记台账,逐笔登记贷款的发放、归还及利息(包括应收及已收利息,其中应收利息应逐月匡计)的计收情况,并据以签发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指标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留存,一份送借款单位。   (四)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签开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指标通知书后,据以开立贷款账户,按规定对借款单位办理贷款手续。会计分录为:   1.发放人民币贷款时:   借: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人民币   贷:809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2.发放外汇贷款时:   借: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外币   贷: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外币   (五)利息的计收   1.在结息日按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收取的利息登记台账后,直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划至开发银行在总行"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上划时应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注明"上划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字样,并附列*×贷款××借款单位利息清单。会计分录为:   (1)收取人民币贷款利息时:   借:809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2)收取外汇贷款利息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外币   2.总行收到项目经办行上划的开发银行利息时,经审核无误,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1)收到项目经办行上划人民币贷款利息时: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贷: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人民币   (2)收到项目经办行上划外汇贷款利息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外币   贷: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外币   3.借款单位在结息日未能按时付息时,其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应在"0588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俟借款单位付款支付利息后,按上述手续将实收利息上划总行,同时核销表外科目。   (六)贷款到期,借款单位还款时,应在还款凭证上注明"归还××贷款本金"字样。会计分录为:   1.归还人民币贷款本金时:   借:809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贷: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人民币   2.归还外汇贷款本金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7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外币   项目经办行同时(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将款项上划总行,并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注明"归还××单位××贷款本金"字样,并将回单联送信贷部门据以销记台账。会计分录为:   1.项目经办行上划人民币贷款本金时:   借: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人民币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2.项目经办行上划外汇贷款本金时:   借:894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外币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外币   总行收到项目经办行上划的基金时,经审核无误,转入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专户。会计分录为:   1.收到项目经办行上划人民币贷款本金时: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贷: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人民币   2.收到项目经办行上划外汇贷款本金时: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外币   贷:9432政策性银行往来--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外币   四、代理重点建设网点补助费   中行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开发银行应按协议规定,每年向中国银行支付网点补助费,补助费统一拨交中国银行总行,由总行按各项目经办行经办的业务量及收贷情况,专项分配给项目经办行。   (一)总行收到开发银行拨来重点建设网点补助费。会计分录为: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或其他科目   贷:842暂收及应付款项(分行部分)   贷:953手续费收入---(20)其他费用收入(总行部分)   (二)总行下拨项目行代理重点建设网点补助费,会计分录为:   借:842暂收及应付款项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   (三)项目经办行收到总行下拨的款项后,凭"902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902全国联行往来   贷:953--手续费收入--(20)其他费用收入   五、报表   各经办行须定期按照总行信贷业务部内部传真电报《关于定期编报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报表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编制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   (一)每旬初3日内由管辖分行汇总辖内上旬《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旬报》后,上报总行。   (二)每月5日前由管辖分行汇总辖内上月《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后,上报总行。   (三)每年2月10日前由管辖分行汇总辖内上年末《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对账签证单》以及《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情况表》后,上报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