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增设“7167工资性贷款”二级科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2月12日 中银财[199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现决定对有关科目及相应的损益账户作如下修改: 一、将“716特种外汇贷款”科目修改为“716特种贷款”科目。凡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借款人发放的有特定用途的本、外币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二、在“716特种贷款”科目下增设“7167工资性贷款”二级科目: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困难企业发放的用于解决拖欠职工工资的人民币特定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下按借款企业分设账户。 三、将“951利息收入-07特种外汇贷款利息收入”修改为“951利息收入-07特种贷款利息收入”。 凡特种贷款项下所收入的本、外币利息,包括收到的贴息部分,用此账户核算。 四、“7167工资性贷款”二级科目下,凡到结息日未收到的利息(包括贴息),一律通过“790应收催收利息”、“890未收催收利息”科目核算。请各行接此通知后,速转辖属,遵照执行。